不符合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設置最長三年的過渡期后
不得上道路行駛
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年滿十六周歲
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僅限搭載一人
拼裝、加裝、改裝電動自行車
最高將處2萬元罰款……
12月27日,廣州省第10三屆百姓代表性年會常務理事會會第二十四次商務會議討論了《廣州省電動伸縮自己進駕駛安全管理制度規章(草案)》(有以下也叫草案)。《草案》規范標準了電動伸縮自己進駕駛制作、銷售人員、核查卡、出行、放置和其相關內容維護與安全管理制度游戲活動,未核查卡上高速、違規搭人等道德行為都或將遭遇處理。
1、立法治理電動自行車管理難題
近年來,電動自行車成為人民群眾出行的重要方式,也是快遞、外賣等新業態的主要交通工具。
2019年3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印發《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通知》,要求電動自行車應當執行新頒布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符合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后,方可上路行駛;各地要綜合施策,引導在用不符合標準的車輛逐步退出,對新標準實施前在用的不符合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設置過渡期,發放臨時通行標識。
“隨著電動自行車保有量的增加,市場存在大量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闖紅燈、逆行、亂停亂放、飛線充電等亂象日益突出,電動自行車交通、火災事故頻發,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帶來重大隱患。”安徽省公安廳副廳長趙懷印表示,由于涉及公民財產和通行的權利義務,有必要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運用法治方式治理電動自行車管理難題。
2、禁止電動自行車進入載人電梯
違規使用電動自行車所引發的自燃、爆炸事故觸目驚心。草案規定,禁止電動自行車在建筑物公共門廳、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及其兩側影響通行的區域、人員密集場所的室內區域停放、充電。禁止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禁止電動自行車進入載人電梯。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和業主有權予以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制止的,可以向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方式,依法受理、處理投訴舉報,對有關單位履行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在加強服務保障方面,草案明確了非機動車道的建設要求,保障電動自行車通行。同時,提出了加強公共場所、住宅小區和其他建筑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充電設施的配套規劃建設,明確集中停放場所及充電設施的建設要求,保障電動自行車的停放充電需求。草案規定,快遞、外賣企業和互聯網電動自行車租賃企業的管理責任,加強新業態的安全監管。
3、未登記上路最高或罰五十元
為強化電動車的源頭管控,草案規定,在本省生產和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并經強制性產品認證,不符合標準、未經產品認證的,不得登記上牌上路。對新標準實施前在用的不符合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設置最長三年的過渡期,臨時通行期滿后,不得上道路行駛。
在法律責任方面,草案規定,駕駛未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駕駛未取得臨時通行標識或者臨時通行期滿的車輛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罰款。偽造、變造或者買賣號牌或者臨時通行標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收繳偽造、變造或者買賣的號牌或者臨時通行標識;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或者臨時通行標識,使用其他車輛號牌或者臨時通行標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收繳偽造、變造的號牌或者臨時通行標識,駕駛人拒不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車輛。
4、十六周歲以上未成年人
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搭載人員
個別電動車駕駛人為圖方便,隨意逆行、闖紅燈、違法載人,埋下諸多交通事故隱患。草案規定,禁止闖紅燈、逆行、超速、醉酒駕駛,禁止牽引動物、瀏覽電子設備等危險駕駛行為。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年滿十六周歲,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僅限搭載一人。此外,草案還規定了電動車在公共場所與道路周邊的停放規則,明確了禁止停放區域,并提出了充電規范。
根據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年滿十六周歲,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僅限搭載一人,十六周歲以上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搭載人員,違反規定或將予以警告或處以五十元罰款。公安部門依法通過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非機動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證據的,應當將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信息通知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內接受處理。
同時,草案禁止實施影響電動自行車質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加強對拼裝和違法改裝、加裝行為的管理。駕駛拼裝、改裝、加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罰款;加裝、改裝的,責令恢復原狀;拼裝的電動自行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